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瞒报、拒不配合隔离治疗将承担严重法律后果的通告
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5日,河南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随着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人数不断增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具有瞒报、拒不配合隔离、故意传染他人等行为的,将承担严重法律后果,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请从疫区返渑、到渑人员务必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护全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体通告如下:
1、从疫区返回人员,应该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主动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上报、隔离规定,若拒绝配合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2、若明知自己已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的人打喷嚏并故意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故意投放病毒的,致使多人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依据《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规定,最高将被判处死刑。
3、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以及密切接触者应当无条件的配合有关组织采取的隔离治疗措施,若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暴力抗拒隔离的,而致使相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受到伤害的,依据《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相关规定,最高可判死刑。
4、目前,网络信息极其发达,